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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案丨实践购买落棉获得皮棉发票定性偷税

来源:硅酸铝纤维棉 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28 06:22:07

  处分事由:你单位2017年3月第3#记账凭据及附件附有代码为3200163130、发票号码为3294的捌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,开票单位为盐城市某某棉业有限公司,开票时刻为2017年3月12日,填开货品称号为“皮棉”,算计填开金额795575.20元,税额103424.80元,价税算计899000.00元。增值税进项税额103424.80元于入账当月申报抵扣。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。

  经对你单位担任出产、出售的景某某问询,被委托人严某某出具了状况阐明,你单位由倪某某、谢某某、景某某三人合伙,倪某某出钱,谢某某担任车间照顾,景某某担任出产、出售,谢某某的老婆朱某某做法定代表人,是挂的名,担任包装和煮饭。景某某向黄某某购买落棉、不孕棉(主要是落棉),黄某某向其供给了上述号码为3294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发票开具的货品称号是皮棉,货品称号虽不相同,但购买落棉的总金额与获得的发票所开具的总额是共同的。购买黄某某的落棉款大部分是由倪某某付的承兑,少部分是从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卡上转给黄某某的。

  2017年8月份公司封闭后,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去河南打工,倪某某去武汉打工,景某某去南通打工,谢某某去甘肃打工。除景某某外其他三人无法回海安,只能电话联络。经对你单位供给的朱某某乡村商业银行银行卡流水进行核实,2017年3月14日转账给黄某某40000元,5月9日转账给黄某某12500元,公司封闭后大部分原始财政材料已丢失,没办法找到倪某某付出承兑的根据。因找不到黄某某,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。

  处分根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〔2001〕第049号)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,上述违法现实少缴的增值税、城市保护建造税、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,鉴于你单位能活跃尽力合作查看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),决议对所追缴的增值税103424.80元、城市保护建造税5171.24元、企业所得税196308.1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计152452.13元。

  对你单位未依规则设置、保管账簿或许保管记账凭据期限未改正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条、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(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)的规则……

  本案中,实践购买的是落棉,获得的发票开具的是皮棉,尽管实践购买落棉的总金额与获得的皮棉发票金额共同,但实践买卖货品称号与发票记载货品称号不符,归于违背法令发票管理办法的虚开行为。

  本案之所以被定性为偷税,概因大部分货款付出根据缺失,即税务处分决议书中说到的“购买黄某某的落棉款大部分是由倪某某付的承兑、公司封闭后大部分原始财政材料已丢失,没办法找到倪某某付出承兑的根据”。